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547號

原告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1,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前揭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㈡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乙○○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㈢被告應於每月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乙○○之扶養養用各16,442元。核離婚部分,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酌定親權及子女扶養費部分,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上開費用,合計應徵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元),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李美燕

         

                 法 官謝茵絜

                  

                 法 官俞兆安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羽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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