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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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8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聲字第一八五號撤銷聲明繼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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