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債權人雲林縣四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株 債務人 蔡龍銀
林秀如
一、債務人蔡龍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500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2.9447%計付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3.2124%計付利息,暨自106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2.9447%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就超過部分,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年息3.2124%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林秀如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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