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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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號聲請人陳○淵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文俊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陳文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陳文俊之兄,陳文俊於民國102年3月15日失蹤後,迄今已逾7年未歸,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陳文俊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受理案件證明單影本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陳文俊之勞健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亦查無陳文俊目前是否生存之相關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陳文俊失蹤而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陳文俊死亡之公示催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