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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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建志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貳壹捌公克、零點零零陸柒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4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0218公克、0.0067公克,含包裝袋2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38條第1項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2只)係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辦被告姚建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於民國104年4月23日持本院所核發之104年聲搜字第201號搜索票至被告位於南投縣○○鎮○○路○○○○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所扣得,嗣該透明結晶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0218公克、0.0067公克),有該院104年5月6日草療鑑字第1040400336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見104年度偵字第1815號卷二,第62頁)。是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送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俱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是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經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