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4月15日犯如附表所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92年度交簡字第118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733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郭素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