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非訟代理人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戊○○、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債務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表一份。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