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字第18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819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被告 林明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四年五月二一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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