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1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瑋育選任辯護人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414、6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許瑋育被訴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瑋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其被訴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被訴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之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因撤回告訴,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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