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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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許書銘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 律師被告 李世英
昇展交通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李月琴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世英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608 號(109.10.23)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440 號裁定(109.11.03)【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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