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19號原告 盧玉玫 被告 詹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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