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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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告 陳春女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 律師被告 張欽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92,000元(聲明第一項如附表所示3,612,000元+聲明第二項48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育真附表:
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與本件系爭房屋及其基地相近之每層房地單價為35,000元/平方公尺×系爭房屋面積103.2平方公尺(71.82+2,965.83×53/10000+2,953.79×53/10000)=3,6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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