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提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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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提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提字第81號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提審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警方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拘提程序及入監程序,惟聲請人係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63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於
110年10月20日入監執行至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人身自由遭受剝奪,既係因執行法院之確定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即有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是聲請人提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聲請人以身體及家庭狀況請求停止執行一節,核非提審所得審究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