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之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八七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七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偽造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