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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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79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壹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柒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叁、肆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叁、肆所載,與附表編號伍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4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吸用化學合成麻醉樂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列編號第1、2號及第3、4、5號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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