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6年2月4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781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658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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