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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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附民上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504號),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刑事部分,已經原審98年度易字第92
7號及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18號判決有罪在案。民事部份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鍾宗霖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