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家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40號上訴人甲○○○○(HOB.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99年3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協商室行準備程序,兩造本人均應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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