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3年11月間至94年7月│94年7月27日│92年3月11日│││27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94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92年度偵字第1168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680號│94年度訴字第680號│94年度上更一字第360││實││││號││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19日│95年12月19日│95年1月18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680號│94年度訴字第680號│94年度上更一字第360││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5年1月2日│95年1月2日│95年2月6日│├─┴──────┼──────────┼──────────┼──────────┤││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193號│95年度執字第193號│95年度執字第544號││││││└────────┴──────────┴──────────┴──────────┘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