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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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欽章法官黃日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年10月7日│94年3月底某日│94年2月底某日至94年3│││││月底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3595號│94年度毒偵字第780號│94年度毒偵字第780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452號│95年度上訴字第103號│95年度上訴字第103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16│95.3.2│95.3.2│├─┼──────┼──────────┼──────────┼──────────┤││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452號│95年度上訴字第103號│95年度上訴字第10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1.09│95.3.23│95.3.23│├─┴──────┼──────────┼──────────┼──────────┤││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80號│95年度執字第707號│95年度執字第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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