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6號聲請人 王金龍
王丁 一 吳麗華 王雲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王二正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鄉○○路000號)於110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王金龍、吳麗華係被繼承人之父母;王雲玉、 王丁一 係被繼承人之手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於110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王金龍、吳麗華係
被繼承人之父母;王雲玉、王丁一係被繼承人之手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可稽。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配偶 林語岑 、子女 王杰仁 、 王鉑凱 、 王敏瑈 、 王鉑皓 尚存,其中王杰仁已向本院以11
1年度司繼字第69號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被繼承人之配偶林語岑、子女王鉑凱、王敏瑈、王鉑皓迄今未聲請拋棄繼承,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情事,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前開配偶林語岑、第一順序繼承人王鉑凱、王敏瑈、王鉑皓為其法定繼承人,本件聲請人王金龍、吳麗華;王雲玉、王丁一之繼承順序 均渠 等在其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王金龍、吳麗華;王雲玉、王丁一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