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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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泰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泰源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4月2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撤銷原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郭任昇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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