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消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消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永圓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春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宋紹菲 間請求返還解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1

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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