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消簡字第9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彭春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宋紹菲 間請求返還解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1
年9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