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簡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3年度東簡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郭進雄
相 對 人  黃喜發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東簡字第56號給付價金事件,原告即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
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本院103年度東簡字第56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准
許在案,乃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人主張將其所有之坐落臺東縣臺東市○○段○○○○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出售與相對人,兩造訂有買賣契約,
聲請人業依契約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所有,並交付
系爭土地與相對人占有,惟相對人遲延給付價金餘款新臺幣
40萬元等情,而提起本院103年度東簡字第56號訴訟,請求
給付價金,有相關契約、謄本在卷,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
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有申請
書及相關資料在卷,別無資料顯示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
形,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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