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建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保證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龍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江武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4,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