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孟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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