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95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許峰彰 被告靜順企業行兼上一人 曾彥宗 法定代理人被告 曾映儒
高儀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應為民國106年8月3日,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查,惟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