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95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許峰彰 被告靜順企業行兼上一人 曾彥宗 法定代理人被告 曾映儒
高儀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靜順企業行(合夥)邀同被告曾彥宗、曾映儒、高儀芸擔任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650萬元,約定利息按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51%計算,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05年10月23日為止,嗣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其借款自105年11月24日起已屬逾期,自斯時起即應起算違約金,經伊以被告之備償款1,734,778元抵償其等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後,被告迄今仍積欠本金4,758,7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利率查詢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交易查詢清單、放款繳息紀錄查詢等為證(本院卷第7至15頁,第24至28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蓓雅┌────────────────────────────────────────────┐│附表:│├──┬─────┬────────┬──────┬───────────────────┤│編號│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週年利│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率)││├──┼─────┼────────┼──────┼───────────────────┤│1│1,126,773│自106年6月6日起│3.66%│自10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元│至清償日止││20%計算│││││││├──┼─────┼────────┼──────┼───────────────────┤│2│2,623,222│自106年6月6日起│3.41%│自10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元│至清償日止││20%計算│││││││├──┼─────┼────────┼──────┼───────────────────┤││252,699│自106年6月6日起│3.96%│自10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3│元│至清償日止││20%計算│││││││├──┼─────┼────────┼──────┼───────────────────┤││756,098元│自106年6月6日起│3.71%│自10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4││至清償日止││20%計算│││││││├──┼─────┼────────┼──────┼───────────────────┤│合計│4,758,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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