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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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34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對人 楊文龍 債務人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鑫
江宏基江 李梅芳 李梅英李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文龍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80年7月30日設定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存續期間自80年7月30日至110年7月29日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原抵押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茲因債務人聯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原抵押權人借款計尚欠本金10,585,579元、美金276,441.98元及利息、違約金,而聲請人已於97年6月25日輾轉受讓上開債權,並於105年6月28日辦理抵押權讓與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本票、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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