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66號原告 張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珮璇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
7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以中院 麟民溫 105訴1866號函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並於105年7月22日送達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