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巷73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31日上午9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如附
表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戊○○、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參佰柒
拾陸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仟
零陸拾伍元由被告戊○○、甲○○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
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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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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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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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拾肆萬肆仟肆佰│97年07月01日起│3.64﹪│97年08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伍拾柒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壹拾捌萬玖仟參佰│97年07月01日起│3.64﹪│97年08月02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柒拾陸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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