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武雄
黃薏芩 林其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武雄、黃薏芩、林其鋒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文吉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698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53,178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