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騰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告 郭朝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33元【計算式:31,9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3(移轉權利範圍)=10,6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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