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04號聲請人 陳之庭 相對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擔保金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捌佰參拾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金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捌佰參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