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 游慶林
游証傑 游靖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游淑真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住居遷移,行蹤不明,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
三、經查,相對人現設籍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未對相對人前開戶籍地址依法送達未果前,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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