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14號原告亞洲國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隆基 被告采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秉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034,81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繳裁判費205,952元,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00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8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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