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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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139號債權人 林忠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秀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債權人為達麗宮廷大樓管理委員會。
二、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提出管理委員會最新一任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四、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