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7號上訴人順達石材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陳寺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中關稅局代表人 陳錫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蔡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