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 李秋雪 訴訟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正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之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怡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