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佳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04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壹點玖伍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捌壹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肆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1包(淨重1.95公克、空包裝重0.81公克)及白色結晶1包(驗後淨重0.143公克),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95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得之物,該案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7月4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見臺南地檢104年度聲沒字第243號卷第13頁)。而上開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情,有該局95年6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南地檢95年度偵字第7639號卷第124頁);又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各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4年7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493
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南地檢10
4年度聲沒字第243號卷第2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裹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內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至前開因鑑驗而耗損之毒品部分,因顯已滅失,爰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