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理人 陳明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KUSMIYANTIBTJUMARBUNAW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