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更一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更一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嵩壽 (原名 郭嵩壽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一計算之利息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叁佰捌拾玖元,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止之違約金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壹佰陸拾叁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363號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提出異議,經廢棄發回更為處分。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