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柳進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駿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給付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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