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叢慧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叢慧玲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叢慧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於民國105年4月21日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諭知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