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卿 代理人 吳承州 相對人 周金鳳
周月英
周世得 (即 林玉梅 之繼承人)
周世南 (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輝 (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軒任 (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寶秀 (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美貝 (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美汝 (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崇 鄭隆琛 (即 周世耀 之繼承人)
周詠順 (即周世耀之繼承人)
楊家諭 楊家昌 楊家明 周國輝 (兼 周林笑 之繼承人)
周國泰 (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棟 (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華 (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興 (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玉枝 (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玉英 林桂香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相對人 周益煇
周益義 周沂銨 (原名 周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一編號二,關於土地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