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078號

原告 廖儷甯

法定代理人 廖建成

被告 江周永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之姓名、住居所,及有法定代理人甲○○簽名或用印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為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及同法第117條前段規定。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為民法第1086條第1項、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故未成年人為訴訟行為,仍應以未成年人之父、母共同為法定代理人,始為合法。再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起訴狀應出具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之簽名或用印,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僅蓋有原告本人之印文,未見法定代理人甲○○之簽名或用印,於法不合,是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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