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30號上訴人即被告曾宥蓉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怡雯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第一審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江曉智 律師,已為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除補正上訴聲明外,並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