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戊○○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己○○民國○○年乙○○民國○○年法定代理人
丁○○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就本院98年交簡字第484號甲○○過失傷害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張育彰書記官陳靜宜通譯林政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戊○○未到
己○○未到乙○○未到丙○○到法定代理人丁○○到
被告甲○○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被告願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分二期給付原
告,第一期應於民國98年9月14日給付75,000元;第二期於98年10月14日給付原告25,000元,匯入丁○○之中壢興國支局代號:700。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號。
㈡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㈢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開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陳靜宜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