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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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464號上訴人 陳孟涵 (原名 陳秀黎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黃韋儒 律師 張媁婷 律師被上訴人 葉家助 訴訟代理人 邵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0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1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與訴外人 李碧雲 一同投資虛擬幣,約定共同出資購買波蘭FutureNet公司之激活點數,點擊廣告以賺取利潤回饋(下稱系爭FN投資案),因上訴人無力提出投資本金遂先向被上訴人借款,被上訴人應允後即於民國106年11月1日、6日自其玉山銀行帳戶各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下合稱系爭款項),兩造並於106年12月14日補立借據(如附表【二】所示),約定清償期限為1年後即107年12月14日。另上訴人嗣以其生活困頓、經濟拮据為由,再向被上訴人借款5萬元,被上訴人乃於108年1月30日自其玉山銀行帳戶匯款5萬元至上訴人玉山銀行帳戶。詎上訴人屆期不為清償,經被上訴人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與李碧雲共同投資系爭FN投資案,上訴人已於106年10月27日匯款30萬元予被上訴人作為投資本金,因上訴人係向友人借貸支應該投資本金,須負擔高額利息,被上訴人遂主動表示願先行將30萬元投資本金返還上訴人,改由上訴人為一年之勞務出資,維持原定各自出資比例繼續系爭FN投資案,故系爭款項實為上訴人投資本金之返還,而非被上訴人將其名下財產貸與上訴人,兩造就系爭款項並無消費借貸關係。退步言,縱認上訴人確有向被上訴人借貸30萬元,因上訴人已將系爭FN投資案分紅轉換成被上訴人之股份(即被上訴人之出資額由90萬元增加為120萬元),上訴人亦已清償借款完畢。此外,FutureNet公司已倒閉,系爭FN投資案之共同投資虛擬貨幣目的已不能完成,被上訴人更已自行變賣激活點數取回其出資額,是上訴人亦可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屬於上訴人之出資額30萬元,並以該債權抵銷上訴人之30萬元借款債權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及自109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即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108年1月30日向其借款5萬元本息部分之請求,此部分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下不贅述)。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2至93、117至119、123至125頁):
㈠兩造與李碧雲為共同投資虛擬幣,簽立協議書2份(內容如附
表【一】、【二】所示,下合稱系爭協議書);投資操作模式係加入FutureNet公司購買廣告包以賺取激活點數,再以激活點數轉換虛擬貨幣。
㈡被上訴人於106年11月1日自其玉山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
帳戶匯款15萬元至上訴人玉山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
㈢被上訴人於106年11月6日自其玉山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
帳戶匯款15萬元至上訴人玉山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上訴人固不否認收受系爭款項(見不爭執事項㈡㈢),然以兩造就系爭款項並無消費借貸之合意等語置辯。經查:
⒈觀諸兩造與李碧雲就系爭FN投資案所簽訂之系爭協議書,
其中記載「陳秀黎由共同操作帳戶借貸提領三十萬元由葉家助(出借)購買共同帳戶內10000激活點數。轉換台幣三十萬元借於陳秀黎」等字句,已明確表示兩造間有30萬元借貸之意。
⒉證人李碧雲亦到庭結證稱:我和上訴人就系爭FN投資案都
是投資30萬元,而被上訴人投資90萬元,一共分成5等分,也就是被上訴人3份、上訴人和我各1份,30萬元等於1萬激活點數;我們三個人一起討論投資合作內容及方式,先簽5份出資比例的版本(即附表【一】部分,見原審卷第37頁),之後再簽6份出資比例的版本(即附表【二】部分,見原審卷第35頁),兩份協議版本都要遵守,只是第二個版本所列帳戶比較多、出資比例也不一樣,但都是一份30萬元;系爭FN投資案出資比例會變成6份,是因為上訴人先向被上訴人借30萬元投資1萬激活點數,也就是上訴人的本金是被上訴人先墊付,但上訴人一樣有持股比例,因為被上訴人覺得錢還來還去很麻煩,就約定直接把上訴人的1萬激活點數紅利轉換成被上訴人的持股;我沒有親眼目睹被上訴人交付借款30萬元給上訴人,但這件事是一開始就講了,上訴人說她身上沒那麼多錢,必須先跟朋友借、利息不低,被上訴人就說既然大家是一起投資,他可以先借上訴人這筆錢,到最後再用激活點數當作投資額的方式處理;協議書上記載「轉換30萬元借給陳秀黎」、「陳秀黎需於12個月後從分得紅利返還1萬激活點數」,就是指被上訴人先墊付上訴人投資本金這件事,而且上訴人須返還1萬激活點數分紅算是被上訴人的持股、被上訴人沒有實際出資但出資比例從3份變成4份,我們也是依照這個的比例來進行紅利分配等語(見本院卷第330至334、338至343頁)。本院審酌證人李碧雲與本件訴訟結果並無直接利害關係,且與兩造均有故誼,自無故為不實或偏頗一造證詞之必要,其證言應可採信。
⒊是依系爭協議書所載內容併參證人李碧雲前開所證,堪認
兩造確有合意由被上訴人墊付上訴人就系爭FN投資案之投資本金30萬元,並約定以上訴人1萬激活點數分紅認列為被上訴人出資額之方式償還乙情屬實。準此,兩造確係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為系爭款項之授受,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關係,當屬有據。上訴人雖辯稱系爭款項乃係因其改以勞務出資之投資本金返還云云,倘其所辯為真,則系爭FN投資案之投資比例應無變動之必要,更無須將上訴人之系爭FN投資案分紅,其中1萬激活點數(相當於30萬元)改認列為被上訴人之出資額(即被上訴人之投資比例由原本之3/5,改認列為4/6),上訴人此部分之辯詞悖於事實,尚難憑採。
㈡再按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
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09條第1項亦有明文。兩造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並約定以上訴人1萬激活點數分紅認列為被上訴人出資額之方式償還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上訴人辯稱縱認其向被上訴人借貸系爭款項,亦已依約清償等語。經查:
⒈稽之系爭FN投資案流水帳目(最後記帳日為107年7月2日)
,僅有被上訴人及證人李碧雲領回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成本之紀錄,且被上訴人各期領回金額240,000元、158,604元、240,000元,又大約相當於證人李碧雲領回金額60,000元、39,654元、60,000元之4倍(見原審卷第65至73頁、本院卷第267至283頁),足見上訴人確有將其所應分得之紅利保留未領,且被上訴人亦已依4/6之出資比例受紅利分配。
⒉再審酌證人李碧雲已證述被上訴人就系爭FN投資案僅出資9
0萬元,未實際增資卻以出資120萬元認列(即出資比例由原本之3/5改認列為4/6),而被上訴人復未提出實際出資120萬元之事證,應可認被上訴人所增加之出資比例,乃係以上訴人保留未領之1萬激活點數(相當於30萬元)分紅轉換認列之。
⒊上訴人既已依約以其1萬激活點數分紅認列為被上訴人就系
爭FN投資案之出資額,即屬依債務本旨向被上訴人為清償,兩造間就系爭款項之消費借貸關係應已消滅,被上訴人自無從再以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30萬元本息。
㈢綜上所述,兩造固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關係,然上訴人
業已清償,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30萬元借款債權即已消滅,從而,被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3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及自109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2項所示。又被上訴人之請求既無理由,本院自毋庸就上訴人所為抵銷抗辯,加以審認,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宋泓璟
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一】FutureNet帳戶共同管理操作,包括信箱、Gmail、YAHOO共同聯名戶,聯邦銀行和玉山銀行外匯帳戶所有相關帳戶和各人持名,共同所有之帳戶。依此類推含新設手機號碼、平板電腦,為共同持有使用新設的所有帳戶,金額增加的獎金,因為共同持有帳戶共同操作,由葉家助出資三萬美金、陳秀黎出資一萬美金、李碧雲出資一萬美金。持金額比例共分為5份,出金以後依比例分各個比例以出資金額:葉家助3份、陳秀黎1份、李碧雲1份。共5份。另陳秀黎由共同操作帳戶借貸提領三十萬元由葉家助購買共同帳戶內10000激活點數。轉換台幣三十萬元借於陳秀黎。帳戶操做由陳秀黎實操。陳秀黎需於十二個月後。從分得紅利返還10000激活點數共同帳戶內。FutureNet帳戶(共同使用操盤):(略)姓名:李碧雲(身分證字號、地址均從略)姓名:葉家助(身分證字號、地址均從略)姓名:陳秀黎(身分證字號、地址均從略)【二】FutureNet帳戶共同管理操作,包括信箱、Gmail、YAHOO共同聯名戶,聯邦銀行和玉山銀行外匯帳戶所有相關帳戶和各人持名,共同所有之帳戶。依此類推,為共同持有使用新設的所有帳戶,金額增加的獎金,因為共同此持有帳戶共同操作,由葉家助出資四萬美金、陳秀黎出資一萬美金、李碧雲出資一萬美金。持金額比例共分為6份,出金以後依比例分各個比例以出資金額:葉家助四份、陳秀黎一份、李碧雲一份。共六等份。另陳秀黎由共同操作帳戶提前借貸提領三十萬元由葉家助出借購買共同帳戶10000激活點數。轉換台幣三十萬借於陳秀黎。FN帳戶操做由陳秀黎實操。帳戶範圍包括:(略)陳秀黎需於十二個月後。從分得紅利返還10000激活點數三十萬元。立約人葉家助立約人陳秀黎立約人李碧雲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