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家駒周文亜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0年度司促字第3432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8,195元暨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8,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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